(2015)榕民终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锦勇、陈玲音与杨溢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溢祥,女,汉族,1925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玲音,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锦勇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锦勇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2年离开原住所地鼓楼区,并一直连续居住于福州市晋安区,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晋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陈玲音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晋安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