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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朱某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某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