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朱某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某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