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张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张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9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陈文贵。委托代理人:蔡继龙。委托代理人:许佳佳。被告:张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