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侯军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侯军。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军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该涉案借款交付过程的相关有效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