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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艳诉被告李昌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组***号。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组***号,现服刑于凌源第五监狱。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