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艳诉被告李昌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组***号。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组***号,现服刑于凌源第五监狱。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