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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拉存、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与被告张春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拉存,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张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于拉存,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王宁凯,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原告王宁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王宁彦,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春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雅杰,陕西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42号体育场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拉存、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与被告张春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拉存、王宁凯、王宁洲、王宁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