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乐平与郑洪彬、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乐平,郑洪彬,张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程乐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洪彬,男,1990年2月16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洪霞,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乐平与被告郑洪彬、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乐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乐平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