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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浩龙与滕春利,陈添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浩龙,滕春利,陈添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赖浩龙,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春利,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添娣,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8日,被告滕春利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协议》,并且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滕春利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给付被告30万元借款款项。2012年9月29日,双方对上述借款事项重新确认,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对借款事项进行核对,各方确认共欠原告借款本息3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添娣是被告滕春利的配偶,被告滕春利对外所欠的债务,应系被告滕春利、陈添娣的共同债务,被告陈添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借款期限已经到期,但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6万元及利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息36万元,及从2013年7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44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付;2.判令原告对被告滕春利提供抵押的粤A×××××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4.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两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滕春利的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为滕春利的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滕春利是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的个体经营者。4.2011年9月28日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等债务承担。5.2011年9月28日的《借款合同担保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为滕春利的借款作连带担保。6.2011年9月28日的《车辆抵押合同协议》原件、号牌为粤A×××××的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滕春利以其所有的号牌为粤A×××××的雷克萨斯车辆为其借款作抵押担保,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7.2011年9月29日的网银转账单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网银划款给了滕春利,滕春利在上面书写了借据进行了确认。8.2012年9月29日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经过原告多次催促,滕春利归还所借款项,但滕春利均不断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又重新延期签订了《借款合同》。9.2012年9月29日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向原告承诺对于滕春利的借款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0.2013年7月1日的《催款函》原件1份,用以证明经过原告向滕春利及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进行催促还款,滕春利本人及担保人对于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确认,但至今为止两债务人并没有按照所承诺的债务向原告进行清偿。11.[2014]荆紫民字第12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2015年4月15日的律师费发票联第二联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用9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有约定该笔费用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主要证据为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故均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滕春利签订《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协议》,约定被告滕春利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和违约金等事项,并且办理了粤A×××××车的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滕春利经营的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担保书》,由其为被告滕春利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原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30万元。2012年9月29日,双方对上述借款事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且被告滕春利经营的佛山市南海瑧味大酒楼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滕春利以《催款函》的方式确认被告滕春利共欠原告借款本息36万元(其中30万为本金,6万为利息)。此后,原告以被告未如期清偿借款本息且经追索未果为由诉至本院。另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滕春利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现上述借款已逾约定的偿还期限,被告滕春利依法负有清偿义务,且被告滕春利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滕春利尚欠其借款本金30万元未予偿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滕春利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诉请被告滕春利支付利息。由于截止到2013年7月1日的利息6万元,双方已以《催款函》的方式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时段的利息。关于2013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原告主张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主张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就此有特别约定,且属必要支出,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主张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的处理得款优先受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添娣的责任。被告滕春利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陈添娣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滕春利的上述债务未被证实系其个人债务,且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关于夫妻财产所得的特别约定,故被告滕春利的上述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陈添娣对被告滕春利的上述债务依法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春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浩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滕春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浩龙支付计算至2013年7月1日止的利息60000元;三、被告滕春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浩龙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滕春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浩龙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000元;五、原告对被告滕春利提供抵押的粤A×××××雷克萨斯小型汽车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陈添娣对被告滕春利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930元,财产保全费336.16元,合计9266.1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465元,财产保全费336.16元,另4465元受理费申请缓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连带补交4465元受理费,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4801.16元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刚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育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