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安昌与周德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安昌,周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董安昌,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德宏,个体户。董安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德宏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履行完毕,董安昌申请解除周德宏银行帐户冻结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周德宏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或等价值的财物查封、扣押。二、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