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骆志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志渊,陈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14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2468-8。法定代表人林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志渊,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第三人陈明聪,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可确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泉州市泉港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