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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27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提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因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导致瘫痪在床,现已丧失个人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讲话能力,无法辨识他人。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某乙。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因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导致瘫痪在床,现已丧失个人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讲话能力,无法辨识他人。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患有血管性痴呆(处于发病期),目前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