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艳欢与陈胜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欢,陈胜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李艳欢,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胜枝,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艳欢诉被告陈胜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执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胜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欢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21日和2013年5月17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借款期限内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元),以上合计5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胜枝无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3年3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书写了借条一张,确认借款属实,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21日。同年5月17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确认借款属实,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解决。本院认为:2013年3月21日、5月17日的借条由被告陈胜枝签名及捺印确认,借条内容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陈胜枝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或推翻前述借条,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陈胜枝借款后,至今仍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李艳欢起诉要求被告陈胜枝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胜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胜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李艳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陈胜枝负担(被告陈胜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