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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诉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樊晾与张子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晾,张子钦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37号申请人:樊晾。被申请人:张子钦。申请人樊晾与被申请人张子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子钦在中国工商银行缙云支行的存款1万元(银行账号:62×××11)。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子钦在中国工商银行缙云支行的存款1万元(银行账号:62×××1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