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奎仕、冷萍与被告孔宪坤、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王奎仕。原告冷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宪坤。被告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其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奎仕、冷萍与被告孔宪坤、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奎仕、冷萍对被告孔宪坤、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鹏人民陪审员 宋文秀人民陪审员 袁秀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