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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00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与原判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阳明西路30号、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四方圆C栋3楼等住宅楼,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作案共计10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4358元。1、201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杨某家,盗走华为8810手机1部、现金200元。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638元。2、2014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范某家,盗走三星9300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折值人民币719元。3、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C栋3单元,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彭某家,盗走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1台、ipadmini平板电脑1台、纪念币1套。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4219元。4、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害人徐某家,盗走男士皮带1根。5、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唐某家,盗走16GIPAD4平板电脑1台。赃物折值计人民币1918元。6、2014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家,盗走白金钻戒1枚、佳能数码相机1部。7、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508室被害人刘某家,盗走三星牌S4手机1部、蓝芙蓉王香烟3包。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229元。8、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家,盗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100元。9、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栋5楼平台,采取将窗户防盗网剪断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甲,盗走女款黄金戒指两枚、女款哈雷手表1块。10、2014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安市阳明西路30号被害人夏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500元、女式黄金项链1条、女款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535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徐某、唐某、刘某、刘某、刘某、张某乙、杨某、范某、彭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归案情况说明,(2002)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10)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文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吉区价鉴字(2015)第021号关于涉案黄金项链等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审 判 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