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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翟晓春与马孝志、张秀真抵押借款纠纷申报财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财产执行令(2015)封执字第470号马孝志、张秀真: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