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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雁斌与韩力建、周香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雁斌,韩力建,周香莲,倪荣法,韩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464-1号申请执行人张雁斌。委托代理人周迅,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力建。被执行人周香莲。被执行人倪荣法。被执行人韩勃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雁斌与被执行人韩力建、周香莲、倪荣法、韩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709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8702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