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刘东峰、卢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刘东峰,卢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五,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刘东峰,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卢倩(又名卢茜),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五与刘东峰、卢倩(又名卢茜)民间借贷纠纷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