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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文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文学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南霞美,组织机构代码:72973814-9。法定代表人杨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学,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87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第十一条第6款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方即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上诉人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