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候某与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候某。被告:威某。原告候某诉被告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候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候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