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钧衔与于志中、于雪明、张瑞国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衔,于志忠,于雪明,张瑞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承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王均衔。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忠。被告于雪明。被告张瑞国。原告王均衔与被告于志忠、于雪明、张瑞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均衔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志忠、于雪明、张瑞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均衔诉称,2013年10月26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回家(载王均硕),行驶在承德县下板城镇中兴街原化肥厂路段,与被告于志忠饮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HAxx**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及王均硕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于志忠逃逸。后经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于志忠负主要责任。原告在医院治疗,被告于雪明系车主,被告张瑞国出卖车辆系报废车,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三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以下相关证据:1、事故责任认定书;2、诊断书、医药费单据、出院记录、病例、用药清单;3、财产损失单据;4、原告小卖铺营业执照;5、和家村证明;6、司法鉴定书及单据;7、交通费单据。三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2、6号证据确认,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原、被告诉辩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确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6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回小兰窝村(载王均硕),行驶在承德县下板城镇中兴街原化肥厂路段,与被告于志忠饮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HAxx**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及王均硕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于志忠逃逸。后经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于志忠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承德县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医药费91288.65元,出院医嘱注意饮食、休息,做好陪护,变化随诊。2014年8月12日原告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下肢为十级伤残,花鉴定费800.00元。原告另花交通费4000.00元。冀HA56**号车系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报废车,由被告张瑞国出卖与被告于雪明,被告于雪明系被告于志忠的车主。原告要求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三被告赔偿80%。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于志忠负主要责任,本院对此责任予以认可,冀HAxx**号车系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报废车,由被告张瑞国出卖与被告于雪明,被告于雪明系被告于志忠的车主,被告于雪明、张瑞国应负连带责任。冀HAxx**号车未投交强险,应在交强险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保险额范围的部分由三被告按70%比例赔偿。原告出院后,医嘱需要陪护,本院考虑60天。原告交通费过高,本院适当考虑。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三被告在交强险保险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药费10000.00元、误工费29100.00元(291天X100.00元)、营养费780.00元(每天20.00元,39天)、护理费20484.00元(每天60.00元,90天)、伤残赔偿金451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800.00元,计110524.00元;二、超出交强险保险额范围的医药费81288.65元、伙食补助费1550.00元(每天50.00元,31天)、鉴定费800.00元由三被告赔偿70%,即58547.00元;三、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0元,由原告负担360.00元,三被告负担7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