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与胡彩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胡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7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石路迎宾路口。法定代表人:潘希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峰,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曾熙,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彩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彩强关于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案,现被执行胡彩强下落不明,也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