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李文书交通肇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11号李文书: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11)焦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错误,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2、二审书记员独审独记,程序严重违法;3、超期羁押4天等侵犯了你人权。要求再审,改判无罪。本院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你签字且无异议的事故现场勘查结果以及与勘查结果相互印证的你自己的供述等。现场勘查结果能够证实你在经过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时速过快,你仅采取制动3米多距离就与三轮汽车相撞,你自己也供述你车时速60公里左右,且你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提出复核。原审据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也无不当。关于你主张二审书记员独审独记的理由,经审查也不能成立。另,关于你提出超期羁押问题,审查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不属于再审事由。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