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豪迈印务有限公司与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豪迈印务有限公司,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378号原告:天津市豪迈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蕴哲,总经理。被告: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嘉欣,董事长。原告天津市豪迈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如余额不足冻至足额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臧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