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袁绪保与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绪保,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袁绪保,农民。被执行人: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法定代袁人:詹绍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袁绪保与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1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专项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