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希巧确认合同的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希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希巧。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被上诉人董希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养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8月1日虽与被上诉人董希巧签订了涉诉房屋的租赁合同,但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地区分行营业部)名下。二审中,因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调取了上诉人(原武威市交通家电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的房产抵贷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返租给甲方(上诉人)的房屋,甲方再出租时,必须经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出租以上房屋为无效租赁等内容。故本案遗漏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武威市锐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永忠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