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曾于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网名高露)于2015年1月24日凌晨,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24号441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昌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7克。2015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昌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5克,交易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昌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毒资及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沈阳市公安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