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英芳与曹丕生、张春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芳,曹丕生,张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39-1号申请人张英芳。被申请人曹丕生。被申请人张春根。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小民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被申请人张春根所有的晋A×××××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反担保。我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春根所有的晋AXXX**的桑塔纳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胥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