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16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与杜中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杜中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6194号原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银网中心*座**层*********室。法定代表人许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中臣,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永富,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联律所)与被告杜中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杜中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杜中臣主张其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四合院南楼xx号,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安联大厦xx层,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杜中臣与国联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国联律所代理案件的审理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杜中臣有关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中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晓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心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