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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464号原告杨某甲,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濉溪县,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彬。被告王某,女,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濉溪县,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非婚生女杨某乙、非婚生子杨某丙、杨某丁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愿意修复双方的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