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胡亮娥、唐贵洲等与黄劲松、唐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娥,唐贵洲,黄劲松,唐艳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825号原告胡亮娥,退休干部。原告唐贵洲,退休干部。被告黄劲松,居民。被告唐艳萍,居民。原告唐贵洲、胡亮娥诉被告黄劲松、唐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贵洲、胡亮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贵洲、胡亮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洲、胡亮娥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贵洲、胡亮娥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