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元海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