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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元海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