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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张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张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张卫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传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平与被告张传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