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张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张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张卫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传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平与被告张传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