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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童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张世平,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妍、单琳,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维平,经商。原告张世平诉被告童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妍、单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平诉称,2014年8月22日,被告童维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童维平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童维平向原告张世平借款35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童维平向原告张世平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维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世平归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童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庆京人民陪审员  钱瑞福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