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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齐小牛、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齐小牛,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江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小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小牛、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是:齐小牛诉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无为县法院已开庭审理,齐小牛无法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和侵权结果的发生。现齐小牛在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起诉,明显是故意增加上诉人的诉累,在被上诉人无法证明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情况下,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铜陵长江大桥高沟群英段,属于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