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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礼德与胡宗艳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德,胡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礼德,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胡宗艳,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询问,申请人自愿负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宗艳名下的位于尚志市尚志镇振兴委房屋转移登记为申请人张礼德所有。二、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涉及的费用由申请人张礼德自行负担。三、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