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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袁丽香与吴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香,吴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91号原告:袁丽香。被告:吴新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香与被告吴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袁丽香负担。审 判 长  江 笑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