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袁丽香与吴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香,吴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91号原告:袁丽香。被告:吴新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香与被告吴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袁丽香负担。审 判 长 江 笑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