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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小龙诉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杨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杨小龙,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振宇,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