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董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上虞县章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2年开始,被告与独身男子来往频繁,还借钱给该名男子,甚至夜不归宿,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8月16日,被告独自离家出走并擅自将其在家中的衣物等全部拿走,至今未归。2014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14日,该院作出(2014)绍虞章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家,均遭被告拒绝。原、被告分居已三年之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院(2014)绍虞章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该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距原告本次起诉尚未满六个月。本院认为,判决不���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㈢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