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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0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被告崔立生。被告李英姿。被告邓中勃。被告卢振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被告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