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0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被告崔立生。被告李英姿。被告邓中勃。被告卢振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被告崔立生、李英姿、邓中勃、卢振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