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秀云。申请执行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