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邱春军与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军,XX,周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19-4号申请执行人邱春军,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周焕礼,居民。申请执行人邱春军与被执行人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在21XXX86的存款1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