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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邱春军与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军,XX,周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19-4号申请执行人邱春军,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周焕礼,居民。申请执行人邱春军与被执行人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在21XXX86的存款1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