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国峰与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峰,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国峰,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铜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财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