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武庆与被告陈永新、鲁昱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庆,陈永新,鲁昱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曹武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永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鲁昱蓉,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庆与被告陈永新、鲁昱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武庆以与被告陈永新、鲁昱蓉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武庆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武庆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