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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宁申请曹永杰、李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曹永杰,李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719号申请人张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永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李媛,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张宁申请执行曹永杰、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永杰、李媛的工资收入每月分别扣留3000元、2500元,从2013年10月份起开始扣留至执行完毕止。以上扣留款项由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二局负责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