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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尤正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虎,尤正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李小虎。被告尤正高。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尤正高欠款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李小虎所提供的被告尤正高的送达地址系被告尤正高的户籍地址而不是被告尤正高的实际居住地址,致使本案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尤正高的可送达的准确地址。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