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陶新明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22-1号原告:陶新明。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新明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