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福君与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君,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陈福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告:杨金平,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福君诉被告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福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陈福君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