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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福君与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君,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陈福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告:杨金平,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福君诉被告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福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陈福君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