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义忠与方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忠,方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袁义忠,务农。被告方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忠诉被告方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忠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对被告方绪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义忠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方绪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忠撤回对被告方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义忠负担。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张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