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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义忠与方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忠,方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袁义忠,务农。被告方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忠诉被告方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忠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对被告方绪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义忠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方绪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忠撤回对被告方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义忠负担。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张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