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小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70A**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姑姑杨某乙(女,53岁),从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嘴箭口河安置房往石牛嘴广场方向行驶。16时3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石牛嘴大道箭口河公交站台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并搭乘李某某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时,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与其相撞,造成杨某乙因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甲主动报警并在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杨某甲与杨某乙亲属、陈某某等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杨某乙亲属、陈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户籍信息查询,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冉某某的证言,通江县人民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送达回执,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承担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受害人,并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其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委托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沉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